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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严做好清理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以及在企业兼职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从严做好清理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以及在企业兼职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组通〔2017〕20号

各区纪委、党委组织部,各纪工委,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纪委(纪检处)、干部(人事)处、组织处,市纪委各派驻纪检组,各总公司和高等院校纪委、党委(党组)组织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2013年以来,我市陆续开展了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等问题的清理规范。总的来看,各区各部门高度重视、扎实推进,清理规范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近年来巡视和选人用人专项检查情况看,仍然存在领导干部违规兼职、违规取酬,以及兼职管理不规范、审批不严格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以及在企业兼职管理工作,今年9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清理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清理规范人员范围

   这次兼职清理规范工作,重点抓好全市区局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人员、不再担任领导职务未办理退休人员,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局级或相当于局级退(离)休领导人员兼职的清理规范。

   其他人员参照执行。参照范围包括:除上述人员外,全市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全市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全市所有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和子公司领导人员;全市各级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

   二、准确把握兼职政策规定

   (一)关于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兼职的政策规定现职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不得在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兼任职务,不得在脱钩试点的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不得在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兼任职务;非文艺类专业出身的领导干部不得在文艺类社会团体等兼任职务(“专业出身”是指本人担任领导职务之前较长时间专门从事某种职业或工作,可结合干部本人经历来掌握)。确因工作需要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须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按规定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不得超过1个(确因工作特殊需要作适当放宽的,应从严掌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2届;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兼任系统性社团的上下级单位或成员单位相关职务的,可适当放宽只兼一职的限制。领导干部因工作岗位变动,不符合继续兼职条件的,须在3个月内主动辞去兼任职务。

   退(离)休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须按干部管理权限事前审批备案后方可兼职。领导干部退(离)休后3年内,一般不得到脱钩试点的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备案;退(离)休3年后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备案。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必须与本人原工作业务或个人特长相关,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2届;兼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确因工作需要,退(离)休领导干部或不再担任领导职务未办理退休干部受党组织选派,可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组织及社区组织等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

   (二)关于在企业兼职的政策规定

   现职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企业兼职(包括企业领导职务,以及顾问等名誉职务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不得经商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以及在经营性事业单位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等兼职。现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性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所任职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不得到除出资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兼职。到任职年龄界限、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性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也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领导干部,兼职不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兼职不超过2届。

   退(离)休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退(离)休3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拟到本人原任职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兼职的,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兼职。退(离)休3年后到企业兼职的,须按规定审批备案。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连任不得超过2届;兼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三)关于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的政策规定

  高校、科研院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领导人员,其兼任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业职务的管理,参照上述第(一)、(二)项规定执行。

   除上述人员外,高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成员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高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除正职以外的其他成员,经批准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高校、科研院所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均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任期届满继续兼职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以上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央、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以及中组部《组工通讯》2015年第54期、2016年第15期和第33期有关精神执行。

   三、严肃兼职有关纪律要求

    (一)按规定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以及在企业兼职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为兼职影响应履行的职责,在兼职活动中要依规依纪开展工作。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要求兼职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兼职单位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二)兼职期间个人不得领取兼职单位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包括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图书资料费等),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三)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必须在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并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述廉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情况须由所兼职单位出具证明及明细材料,与本人书面报告一并存档备查。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兼任职务。

   (四)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按有关规定兼职、取酬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高校、科研院所党委(党组)应加强管理,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兼职、取酬管理办法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限期清理整治领导干部违规兼职违规取酬

   各区各部门要根据兼职有关政策规定,对领导干部兼职、取酬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并要求领导干部本人进行自检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清理纠正。对领导干部现有兼职的清理规范,先由领导干部个人提出是否继续兼职的意见,再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依据政策规定和工作需要逐一提出是否予以保留的意见,并及时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本通知下发后2个月内辞去所兼任的职务(以本人申请辞去兼职和兼职单位复函同意为准,履行规定程序期间不得参与兼职单位工作);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规定,但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必须在本通知下发后2个月内补办手续。对于违规兼职、违规取酬,情节轻微的,进行谈话提醒、约谈函询、通报诫勉;情节较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要按规定退赔。各区各部门要建立兼职管理长效机制,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审批管理。清理规范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领导干部违规兼职、违规取酬、隐瞒不报等行为的,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予通报。

    请各区各部门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市管干部兼职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附件1、2)、统计明细表(附件3至6)及本人辞去兼职申请、兼职单位复函等相关材料分别报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市委组织部相关干部处;其他参照执行人员清理规范工作结束后,要将书面报告(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等)及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附件1、2,含市管干部数据),于2017年9月30日前一并上报。

                                      中共北京市纪委机关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