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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首都体育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建立北京市属高校巡察制度的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要求,终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突出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聚焦全面从严治党。

第三条 巡察是学校党委的一项重要工作,要聚焦政治责任,强化政治监督,盯住“关键少数”,要按照政治巡视“六围绕一加强”和“五个持续”总体要求,围绕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和推进反腐败斗争开展。要重视巡察成果运用,加强对巡察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开展政治巡察工作,要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协同配合;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坚持问题导向,形成震慑;坚持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厚植党执政基础;坚持抓党建促发展理念,保证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校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组织部部长、纪委副书记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组成,领导小组组长是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巡察工作接受市委教工委领导小组的领导。

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学校党委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审议各巡察组建议人员名单;

(三)审议每轮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建议名单;

(四)审定个性化巡察工作方案(含问卷设计);

(五)审议巡察工作报告、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及整改情况报告;

(六)听取巡察组工作汇报;

(七)研究巡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置建议;

(八)提出需要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巡察工作重要情况建议;

(九)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十)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成立巡察组。巡察组承担巡察具体任务,对领导小组负责并汇报工作。每个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一般由正处级干部担任,设成员2-5人,一般从管理干部中抽调。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一次一授权,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选优配强巡察干部,加强对巡察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畅通巡察干部晋升、交流渠道。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干部,及时予以调整。巡察组完成巡察准备、巡察了解、巡察报告、巡察反馈、巡察移交、巡察整改等相关工作。

对巡察组干部要求:

(一)政治坚定,对党忠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书写作等能力;

(五)实行任职回避、公务回避、亲属回避。如有回避情形,本人应及时向巡察组组长提出回避申请,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做出调整;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巡察工作要求;

(七)巡察组干部如不能胜任巡察工作,由巡察组组长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予以调整、补充。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与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合署办公,设主任1名,由纪委副书记、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合署)主任兼任,专职巡察干部2名。

巡察办职责:

(一)上传下达工作

1.负责传达中央、市委、市委教育工委和领导小组有关巡察工作决策部署及有关会议精神;

2.负责报告巡察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3.负责筹备领导小组会议;

4.负责起草领导小组呈报市委教工委领导小组等上级机关的有关请示、报告;

5.负责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统筹推进工作

1.负责开展政策研究、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做法,为领导小组不断完善巡察工作制度机制提供参考;

2.负责起草巡察工作学期工作计划,提出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建议名单,协助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巡察工作,确保党委一届任期内实现巡察工作全覆盖;

3.负责提出巡察组成员建议名单,协助领导小组统筹干部资源,高质量完成巡察工作;

4.需要统筹的其他事项。

(三)协调落实工作

1.负责协调配合各巡察组做好巡察准备、了解、报告、反馈、移交、整改等工作;

2.负责协调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单位)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3.负责协调落实学校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议筹备工作;

4.负责协调落实巡察组入驻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动员会及反馈会;

5.负责协调巡察组开展工作必要的场地设施;

6.需要协调的其他事项。

(四)指导培训工作

1.负责初步审核巡察组报送领导小组的个性化巡察方案、巡察报告及向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提供的反馈意见、被巡察部门(单位)整改方案、整改情况报告等材料;

2.审定被巡察部门(单位)发布的新闻稿;

3.负责对巡察组移交的归档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后整理归档;

4.负责加强对巡察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巡察组组长对巡察干部进行培训或政策解答;

5.需要指导的其他事项。

(五)督促检查工作

1.负责督办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

2.负责会同巡察组对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服务保障工作

1.负责开展巡察工作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有效应对涉巡舆情;

2.负责购置办公用品等巡察工作开展所必需的物资;

3.负责受理巡察期间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登记、汇报、移交、督办等工作;

4.负责协助领导小组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加强培训与指导,提高巡察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巡察对象是:学校所属各部门(单位)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对象可向下延伸。学校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部门(单位)党组织实现巡察全覆盖。巡察起始时间为201631日(北京市委第二巡视组入驻我校时间),重要问题线索向前延伸,通过巡察工作巩固巡视成果。

第九条 巡察工作要聚焦政治责任,查找政治偏差。围绕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重点检查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市委、市委教育工委、学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检查部门(单位)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选人用人情况以及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情况。着力发现和推动解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市委、市委教育工委、学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中的责任问题、腐败问题、作风问题,违反“六项纪律”、“七个有之”问题,重点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着力发现基层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方面,重点发现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教育领域的决策部署不力;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京津冀协同发展以及深入开展“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不力;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和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不到位;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薄弱,政治引领不力,在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旗帜不鲜明;对本单位本部门本领域发生的重大问题领导不力、处理不当,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团结、领导、动员、教育群众能力不足,用“五大”理念谋划和引领发展、推动中心工作不力等问题。

(二)党的建设方面,重点发现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正常,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不到位,党的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制度不落实,班子不团结、违规决策、软弱涣散;党的思想建设不扎实,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薄弱,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漠,服务师生不落实,群众满意度低,师德学风建设不深入;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四风”问题屡禁不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导向不正确,违规用人、任人唯亲等问题。

(三)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方面,重点发现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贯彻落实办法不力、维护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力,违规违纪行为多发,侵害师生员工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不到位;作风不民主、处事不公平、履职不廉洁、行为不守纪等问题;不作为、乱作为、妄作为、胡作为等脱离群众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微腐败”问题;损害群众切实利益问题;紧抓招生考试、职称评定、科研经费、校办企业、后勤基建、师德师风等重点领域问题。

第十条 坚持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相结合,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可以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十一条 坚持普遍要求与部门(单位)党组织特点相结合,根据部门(单位)党组织工作内容由各巡察组制定个性化巡察工作方案。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的主要方式有:听取工作汇报;进行个别谈话;受理来信来电来访;调阅、复制财务、会议等资料;现场查看;组织知识测试;召开座谈会;列席有关会议;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走访调研以及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巡察准备

(一)每学期初,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议本学期巡察对象建议名单和巡察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由巡察办提交党委常委会审定。

(二)巡察办和巡察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央、市委以及上级有关单位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具体要求,组织工作研讨和业务培训,了解有关政策规定,熟悉工作流程,掌握巡察内容和方式方法,强调工作纪律。

(三)巡察组与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提前沟通,告知学校党委决定,通报巡察主要任务、工作方式、时间安排,并就共同做好巡察准备工作交换意见。

(四)巡察组提前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谈话了解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有关情况,根据巡察任务和了解掌握的情况,研究制定个性化工作方案报巡察办初审后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巡察了解

(一)召开进驻动员会。会议一般由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巡察组组长作动员讲话,主要通报巡察重点、总体安排和工作要求等。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作表态发言。参会人员包括:巡察组全体人员、巡察办工作人员、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科以上干部、支部书记、全体在职教授、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二级党组织及支部纪检委员以及其他经巡察组指定需要参加的人员,人数少的部门(单位)党组织可以全员参加。

(二)问卷调查。动员会后在会议现场组织参会人员对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进行问卷调查,调查内容由巡察组提前研究报巡察办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定。问卷回收后及时进行分析,形成问卷调查报告。

(三)发布巡察公告。巡察办协助巡察组通过数字校园网、在指定公告栏张贴巡察公告。

(四)听取工作汇报。巡察组听取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工作汇报,必要时可听取其他有关专题汇报。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要坚持问题导向,着重汇报存在的问题、原因、对策,要有事例、典型、数字,具有针对性,不能大而化之、言之无物。

(五)个别谈话。巡察组根据需要指定谈话对象,谈话对象一般为部门(单位)党组织处级干部、科级干部、党支部书记、党风廉政监督员、纪检委员等,人数较少的单位全员参加。个别谈话一般应由2名巡察组工作人员参加。谈话结束后,要及时整理谈话记录,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归纳,形成谈话总结。

(六)接受信访。巡察办统一受理巡察期间信访举报,及时登记造册,并向巡察组组长报告,重要问题线索要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七)列席会议。巡察期间,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在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行政领导班子会议、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等会议前,应将会议议题通报巡察组。巡察组根据工作需要,有选择地列席有关会议。列席人员由组长确定,列席会议时不参与讨论、不发表意见。会后对列席会议期间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

(八)召开座谈会。巡察组可根据需要召开不同层次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座谈会应聚焦巡察内容,围绕巡察任务提前制定题纲经巡察组组长审定后进行。座谈会后要形成书面总结材料。

(九)查阅资料。巡察组可查阅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如下资料: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基层党组织会议记录、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审计报告、审批文件、财务账目等,需制作资料清单,履行好交接手续,由专人保管,需要归还的要及时归还。

(十)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 巡察报告

(一)巡察组在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两周之内总结巡察工作情况撰写巡察报告,报告由巡察组组长全面负责,要坚持问题导向,应重点查找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要防止和杜绝照抄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工作汇报、专项审计报告、教育活动对照检查材料等现象。巡察报告的意见建议一般应与问题相对应,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巡察组在巡察报告的基础上形成反馈意见初稿。经与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沟通后形成反馈意见讨论稿。反馈意见要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做到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直指问题的本质。

(三)巡察报告和巡察反馈意见经巡察办初步审核、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六条 巡察反馈

(一)党委常委会审定反馈意见后,巡察组应及时与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反馈,巡察办协调召开巡察反馈会,参加人员一般应与参加巡察进驻动员会的人员范围一致。

(二)巡察反馈会议一般由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议程一般包括:巡察组组长通报反馈意见,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表态发言。

(三)巡察反馈信息公开要坚持内外有别,通过校内数字校园网发布的反馈情况信息,应突出问题重点、简明扼要,不宜公开的不公开。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发布新闻稿,应由该部门(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把关签字后,报巡察办审定后发布。

第十七条 巡察移交

(一)巡察组组长将问题线索报告和问题线索移交材料及时移交巡察办,并履行移交手续。问题线索移交材料要完整、全面,含问题线索来源及有关证明材料等。巡察办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将收到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材料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并跟踪督办。

(二)巡察组在反馈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巡察办移交本批次巡察档案。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涉密文件和材料。对没有要求归档的材料,要按规定及时返还材料提供部门(单位)或进行销毁。巡察组指定专人做好涉及巡察工作的计算机、U盘等的回收及管理工作。巡察组要指定专人负责巡察资料的立卷归档和移交工作。移交材料包括:

1.巡察准备期间档案:巡察组名单、个性化巡察工作方案;

2.巡察了解期间档案:组长动员讲话稿、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表态发言稿、问卷调查报告(附调查问卷)、巡察公告、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工作汇报、个别谈话记录及总结材料、信访或问题线索相关材料、列席会议时发现的问题、座谈会相关材料(含提纲、记录和总结性材料)、查阅的资料清单及反映问题线索的相关材料;

3.巡察报告期间档案:巡察报告、巡察反馈意见;

4.巡察反馈期间档案: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的表态发言材料、领导小组组长提要求的材料;

5.巡察移交期间档案:移交问题清单及对应材料;

6.巡察整改期间档案: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整改方案、整改情况报告。

(三)巡察办要及时整理巡察全过程资料,审核把关后做好立卷归档工作。巡察整改回头看相关材料由巡察办收集归档。

第十八条 巡察整改

(一)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两周内(可根据寒暑假等情况适当调整),制定整改方案报巡察办,巡察办会同巡察组初步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议,报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由巡察办公室向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回复确定。

(二)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自反馈之日起3个月内,将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背书并加盖公章的整改情况报告报巡察办初步审核后提交领导小组会审议后报党委常委会审定。整改报告定稿后要在进驻动员会范围内通报,巡察办安排人员参会。

(三)巡察办会同巡察组对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可直接听取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巡察办可对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巡察组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依靠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开展巡察工作,不干预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规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依规办事。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和干部群众也要加强对巡察组的监督,如发现违反下列规定以及巡察工作纪律的,可向巡察办或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反映。

(一)严肃政治纪律。不准对中央和市委等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改革措施评头论足、说三道四,不准泄露巡察工作内部资料和内部信息,不准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

(二)强化廉洁自律。不准利用巡察工作谋取私利,不准接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土特产品和变相赠予的其他物品,不准违反原则和纪律揽事说情,不准接受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任何形式的宴请。

(三)减轻基层负担。视工作情况尽量减少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提供文件资料的数量和种类,并合理安排巡察具体工作。

(四)简朴节约办事。有关会议要安排在校内会议室,不得摆放花草、水果。巡察期间的实地调研区域不做横幅、展板等宣传。

第二十一条 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及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巡察期间处级以上干部一般不得安排外出;如实汇报并提供巡察组所需的信息和文件材料;认真纠正存在的问题,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四)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的;

(五)利用巡察借机诬告陷害他人的;

(六)打击、报复、陷害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的;

(七)其他干扰巡察工作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为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等方面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中共首都体育学院委员会校内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首体院党字〔201895号)同时废止。